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基金会依法、有效行使基金管理使用的决策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长不能 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开会的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 形式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提交。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
受托人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 利。
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 通讯会议、网络会议等方式。以该类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变更、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开会时,应先确定会议议程和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由秘书长提出,经副理事长、理事长审定。
第十七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间接与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该理事均应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章 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理事会通常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在必要时亦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程或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逐人进行表决,非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须经过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 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变更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理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其他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 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需要追究责任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