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预借各类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票据)管理,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借票据主要指厦门大学和基金会各单位在开展业务中,根据合同约定等对方单位要求必须预先开具各类票据,方给基金会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 预借票据需完整填写《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预借票据申请表》,并提供完整合法的合同或协议等书面材料。原则上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基金会先开票后付款的业务才能预借票据;如果有特殊情况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及对方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签字。
第四条 开具票据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开票,同一合同中若存在预借票据款项未到账的,不再予以预借票据,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有超过 5 笔未完结的预借票据业务;对于项目负责人同时有 5 个以上项目需要预借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以往借票到账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对预借票据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及时将票据交给对方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说明遗失票据的名称、编号等,按照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预借票据款项的到账时间应在合同或承诺中注明,按照合同约定或合作单位承诺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预借票据款项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额到账。
第七条 出现对方单位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款项确实无法到账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要求对方单位退回票据并办理核销手续。
如果预借的是增值税发票,项目负责人要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并对说明的真实性负责,配合基金会可能接受的税务检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立预借票据管理责任联动机制
为了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厦门大学和基金会对预借票据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管理关口前移,管理部门、学院(研究院)、法律事务办公室在审核合同时,应根据对方单位信誉程度,审批是否允许在合同中约定预借票据的有关条款,对涉及预借票据的合同条款应严格把关。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预借票据业务。
厦门大学和基金会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大预借票据催款力度,对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进行定期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一)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预借票据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及时向合作单位催缴款项,保证对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转入基金会账户。对方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付款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的原因、对方单位承诺付款期限等情况说明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办理延期手续。对方单位因故无法将款项转入基金会的,应要求对方单位退回预借的票据并办理核销手续。
(二)基金会秘书处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办理预借票据的手续,对预借票据应收账款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将未按时到账的应收账款情况通知项目负责人。每季度编报预借票据清理情况报送厦门大学有关管理部门、学院(研究院)、法律事务办公室。
(三)学院(研究院)
根据基金会秘书处提供的票据清理情况,学院(研究院)负责协助、配合项目负责人要求对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基金会账户。对于超过预借票据承诺时间 6 个月,且款项仍未转到基金会帐户或者没有退回票据的,基金会秘书处将通知厦门大学财务处依据厦门大学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直至款项到账或票据退回为止。
(四)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是指项目的直接归属部门。对有来款不及时先例的对方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原则上不约定预借票据条款。根据基金会提供的票据清理情况,协助、配合项目负责人督促对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转入基金会账户。
(五)法律事务办
出现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确实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通过司法程序追缴应收账款。
第九条 对于超过预借票据承诺时间 6 个月款项仍未转到基金会账户、又未退回票据的,基金会秘书处将通知厦门大学财务处依据厦门大学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直至款项到账或票据退回。
第十条 各类票据是证明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凭证,其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果在预借票据的业务上弄虚作假、虚开票据,造成基金会经济或声誉损失的情况,基金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