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合同管理,规范捐赠合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履行质量,防范风险,维护厦门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和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厦门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及学校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捐赠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向厦门大学自愿无偿捐赠货币资金或者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用于支持厦门大学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并与基金会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捐赠法律关系的协议。
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书,参照本细则管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学校订立捐赠物资和服务合同的,依照《厦门大学接受物资和服务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作为捐赠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捐赠合同管理细则;
(二)制定捐赠合同示范文本;
(三)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捐赠合同;
(四)负责捐赠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备案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承办单位做好捐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定期评估、检查捐赠合同管理工作;
(六)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捐赠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捐赠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所、中心等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捐赠合同的承办单位,承担捐赠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作为承办单位直接承办有关捐赠合同。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捐赠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做好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负责捐赠合同洽谈、文本起草、订立工作;
(三)负责捐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争议解决、备案、归档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各环节具体工作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定期评估总结本单位订立捐赠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或者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对外订立捐赠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捐赠合同。
第六条 在订立捐赠合同时应当优先选用合同示范文本。捐赠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捐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捐赠金额、付款方式;
(四)捐赠用途;
(五)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数量、价值、期限等;
(六)履行期限、进度安排、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变更方式;
(八)与具体合同有关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订立捐赠货币资金的捐赠合同,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捐赠金额小于10万元的捐赠合同,承办单位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订立,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承办单位公章。捐赠合同订立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备案。
(二)捐赠金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报送基金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流程审批、用印:
1.捐赠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捐赠合同,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加盖基金会公章。
2.捐赠金额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捐赠合同,经基金会分管副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加盖基金会公章。
3.捐赠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捐赠合同,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同意,由理事长签批后加盖基金会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在捐赠合同内容不违背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可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加盖基金会公章,捐赠合同的内容由基金会秘书处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捐赠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捐赠合同签署情况,一般每年报告1至2次。
第八条 订立捐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捐赠合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值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审批程序根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值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捐赠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未经学校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不得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第十条 捐赠合同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按照诚实信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捐赠合同履行中遇到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情形,应当及时请示基金会,共同协商,妥善处理。涉及财务支出的,应当及时商请财务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在捐赠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条款,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报送基金会审核,按合同审批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捐赠合同登记管理,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按年度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归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捐赠合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捐赠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学校其他内部信息。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和授权范围制定或者完善本单位的捐赠合同管理规定,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合同签订、审批、履行等过程中,侵犯学校权利、损害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基金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合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