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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包括以下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三条 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识别所有涉及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保守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利益相关方或其他不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以基金会秘书长为组长,副秘书长、综合发展部主任、财务与投资管理部主任、项目管理部主任等为成员的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与投资管理部。

第五条 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管理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

2.落实人民银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恐怖融资工作;

3.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4.制定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

5.组织开展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

6.研究制定反恐怖融资事件应对处理方案;

7.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

8.向本单位报告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

第六条 反恐怖融资办公室职责

1.执行本单位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反恐怖融资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报告;

5.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6.其他应履行的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七条 财务人员反恐怖融资职责

1.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

2.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恐怖融资知识,提高反恐怖融资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第九条 开展反恐怖融资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调阅本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应与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调查人员约谈本单位有关人员时,应报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恐怖融资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基金会理事会,具体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解释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28日经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洗钱与恐怖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