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基金会自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条 基金会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基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依据《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基金会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基金会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基金会理事会,具体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解释意见报理事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5年11月28日经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