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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内控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列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规范,授权使用,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三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被授权人对被授权使用的印章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印章使用和保管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

(二)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支票、纸张和未经审核的资料上用印;

(三)印章由专人使用并保管;

(四)当被授权人因故不能行使用印权力时,秘书长可指定第二人使用并保管,被授权人因岗位调动不再负责被授权使用的印章的使用保管,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进行备案登记;

(五)使用印章时,用印人员应认真核实用印内容、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六)用印要规范,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七)印章应由其保管人员妥善存放。

第五条印章的刻制和缴销由秘书处综合发展办公室按规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销毁印章。

第六条违反秘书处规定使用印章的,应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基金会印章主要有:

(一)基金会公章,即“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秘书长签名章;

(三)财务专用章,即“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网银密钥应视为财务印章进行管理,网银密钥和网银密码分别由专人进行保管。

第九条基金会印章原则上只限于秘书处内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印章借出秘书处的,应由借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用印章的目的、时间、地点、用途等,由该使用单位负责人在书面申请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印章保管人员携印一同前往。业务办理完毕,应马上归还借出的印章。

第二章 财务专用章和秘书长个人章管理

第十条财务专用章和秘书长个人章共同组成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章。

第十一条秘书处财务与投资管理部是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责任部门。印章由专人保管,并做到支票、印鉴分离。印鉴保管人因事外出,应将印鉴授权,交给本部门其他人员保管,保证印鉴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印鉴使用

一、财务专用章和秘书长个人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主要用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银行支付凭证;各类银行申请书、委托书和通知书;缴税凭证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银行对账;购买外汇申请和卖出外汇申请;确认银行“上门服务”业务交接情况;审批大额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等。

二、秘书长个人章除了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外,如用于其他事项,必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用印。

第三章 基金会公章管理

第十三条印章保管: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综合发展部设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因事外出,应将印章授权、移交给秘书长指定的人员保管,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印章使用

基金会公章代表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用于:

(一)以基金会名义报送各类材料。

1、用于与校内外同级或下级部门联系的各类材料,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要求加盖基金会印章的原因,经报送秘书处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2、上报上级部门的材料,必须由填报人员对所上报材料的内容核实无误后经秘书长批准,方可用印。

(二)开具各类证明、申请和介绍信,签署聘用合同,校内发文和对外提供己存档资料的复印件:需秘书处负责人签批后,方可用印。

(三)其他需要使用基金会公章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