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在校学生或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士;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使用及考核等工作,并建立基金会志愿者资源库。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参加基金会关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四)按时完成在服务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六)不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
第五章 志愿工作保障及证明
第六条 根据志愿者工作的强度,给予相应的交通和就餐补贴。志愿者的交通和就餐补贴从基金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每位志愿者的工作补贴标准为300元/月、500元/月、700元/月三档,依据志愿服务工作的考核成绩予以定档;
连续服务满6个月,自第7个月起交通和就餐补贴提高至500元/月、700元/月、1000元/月三档,依据志愿服务工作的考核成绩予以定档;
连续服务满1年,自第13个月起交通和就餐补贴提高至1000元/月。基金会志愿者补贴最高标准为1000元/月。
第七条 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