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基金〔2017〕6 号
基金会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 11月 19日
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作为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的使用要与捐赠目的相一致。
第三条 本基金会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在从事重大投资活动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科学决策。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凡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纳入本会的捐赠项目实施规范管理,要严格捐赠项目的登记制度,制订管理项目明细表,建立报表制度。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支出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款项,要严格遵循捐赠者的意愿,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或相关管理办法),经秘书长和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本基金会支出捐赠人无指定用途的款项用于学校的公益事业,主要应使用款项增值的部分。
第九条 每年可提取不超过当年基金增值额的6%用于本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的补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