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审核批准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税法规定,基金会在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企业捐赠资金,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资金,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016年,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认真做好各类捐赠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类捐赠款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捐赠者意愿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及时发布和反馈捐赠款的使用情况,顺利通过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的资格审核,成功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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